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586號
TCDV,105,司促,23586,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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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玖文
債 務 人 廖宏祥
債 務 人 嚴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廖玖文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邀同債務人廖宏祥
     、嚴美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35,870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玖文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89,9 57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廖宏祥嚴美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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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