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郭吉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
之印文。(聲請人名稱與狀末印章不符)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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