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502號
TCDV,105,司促,23502,2016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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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2號
債 權 人 林瑞乾
債 權 人 林雲珠
債 權 人 林瑞清
債 務 人 林君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是執票人須提示後始得依票據關係及票據法
  定利率請求利息。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UC
  0000000之支票票款新臺幣1,000,000元部分,未據債權人提
  出退票理由單,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
  具狀陳報在被繼承人林福山的遺物文件中找不到UC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等語,仍未提出已向付款銀行為提示而遭退票
  之退票理由單,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
  求自民國95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而
  債權人又未釋明其與債務人間另有利息之約定及該給付定有
  確定期限或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故此部分僅能以債權人所
  主張之借貸原因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並依民法第229規定,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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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