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502號
TCDV,105,司促,23502,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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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2號
債 權 人 林瑞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君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票號UC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證物委託書內所載為繼
   承人林瑞乾林雲珠林瑞清委任林瑞乾為代理人處理,
   如票據權利並未讓與林瑞乾,應以全體繼承人林瑞乾、林
   雲珠林瑞清為債權人,林瑞乾為代理人。)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系統表。
  ㈤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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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