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2號
債 權 人 林瑞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君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票號UC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證物委託書內所載為繼
承人林瑞乾、林雲珠及林瑞清委任林瑞乾為代理人處理,
如票據權利並未讓與林瑞乾,應以全體繼承人林瑞乾、林
雲珠及林瑞清為債權人,林瑞乾為代理人。)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系統表。
㈤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