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9號
債 權 人 謝逸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替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在臺灣發証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請附中文翻譯)
㈡提出從民國99年6月至101年4月共23個月每月新臺幣30,00
0元之報酬合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請附中文翻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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