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49號
TCDV,105,司促,23449,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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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9號
債 權 人 謝逸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替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在臺灣發証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請附中文翻譯)
  ㈡提出從民國99年6月至101年4月共23個月每月新臺幣30,00
   0元之報酬合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請附中文翻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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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