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01號
TCDV,105,司促,23401,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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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余林金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林金裕於民國09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
  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
  )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3885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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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