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364號
TCDV,105,司促,23364,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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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庭宏
債 務 人 朱惠丹
債 務 人 王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庭宏前就讀常春藤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朱惠丹
   、王文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0,9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庭宏自民國105年04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9,36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朱惠丹
   王文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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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3572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 002│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56068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 003│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2462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 004│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3462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 005│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11903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 006│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11902 │庭宏、朱惠│3月25日起  │      │       │
│  │元  │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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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72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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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068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462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462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03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02 │庭宏、朱惠│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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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