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139號
TCDV,105,司促,23139,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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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9號
債 權 人 莊長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蔡坤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請提出票號SMA4331927、SMA4331925、SMA4331926之退票
   理由單影本。
  ㈢請提出債權人借款交付債務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元之相
   關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證)
  ㈣請提出各張票據之背面影本。
  ㈤確認蔡坤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本件票
   據發票人似僅有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㈥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9月15日起請求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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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