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9號
債 權 人 莊長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蔡坤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請提出票號SMA4331927、SMA4331925、SMA4331926之退票
理由單影本。
㈢請提出債權人借款交付債務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元之相
關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證)
㈣請提出各張票據之背面影本。
㈤確認蔡坤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本件票
據發票人似僅有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㈥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9月15日起請求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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