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133號
TCDV,105,司促,23133,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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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
債 權 人 廖楚明即宏奇企業管理顧問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怡蘋黃錫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無故解約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釋明系爭契約有效期間之起迄日(民法第549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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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