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
債 權 人 賴建宏
債 務 人 謝永南
債 務 人 廖素卿
一、㈠債務人謝永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永南、廖素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謝永南、廖素卿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