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907號
TCDV,105,司促,22907,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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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啟原吳岳修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究為吳「啟」原即吳岳修抑或吳「啓」原
  即吳岳修?併請提出債務人吳啟原吳岳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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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