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啟原即吳岳修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究為吳「啟」原即吳岳修抑或吳「啓」原
即吳岳修?併請提出債務人吳啟原即吳岳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