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875號
TCDV,105,司促,22875,2016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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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雄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苗栗縣○○鎮○○鄉○○段00000地 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5281號分配 表等影本,並未提出系爭借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於105年9月10日 具狀表示本件係82年7月間王有正借款1,200萬元予李春雄,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為擔保,所設定土地82年10 月22日被查封,系爭抵押權系王有正84年3月9日所讓與取得 ,故無82年7月借款相關文件等語,其仍未提出資料以釋明 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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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