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存摺明細、匯款憑證
等)。
㈡查報利息及違約金自82年10月22日計算之依據。
㈢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之。
㈣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李德凱即李淑娥及所有權人李春雄
之苗栗縣○○鎮○○鄉○○段0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