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875號
TCDV,105,司促,22875,2016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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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存摺明細、匯款憑證
   等)。
  ㈡查報利息及違約金自82年10月22日計算之依據。
  ㈢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之。
  ㈣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李德凱即李淑娥及所有權人李春雄
   之苗栗縣○○鎮○○鄉○○段0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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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