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3號
債 權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茂欽」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債權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台端於債權人欄下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
權人或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秋雲」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台端於債務人欄載明該姓名惟並未敘明其為債務人
或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50萬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
狀附手寫支出表及對帳單影本,支付貨款之金額似非50萬
元)。
㈣確認自104年9月25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資
料,臺端係於105年8月27日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並於文
到翌日後返還價金),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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