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104年8,9,10,11月之帳款發票或收據等憑證。
㈢提出104年8,9,10,11月之銷貨單與各月帳款相符之資料?
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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