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813號
TCDV,105,司促,2281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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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104年8,9,10,11月之帳款發票或收據等憑證。
  ㈢提出104年8,9,10,11月之銷貨單與各月帳款相符之資料?
   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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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