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2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致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1,6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敘明民
國105年3月份訂購燈飾用品之日期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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