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804號
TCDV,105,司促,22804,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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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
債 權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富來、江豪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江豪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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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