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758號
TCDV,105,司促,22758,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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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修元分別於1、民國95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
   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93
   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7473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000 │     │6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4732│     │0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732│     │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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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