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修元分別於1、民國95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
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93
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7473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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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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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000 │ │6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4732│ │0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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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修元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732│ │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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