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725號
TCDV,105,司促,22725,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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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敬和即林敬禾
債 務 人 林再富
一、債務人林再富林敬和即林敬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林再富林敬和即林敬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
  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敬和即林敬禾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
  民國97年8月22日邀同債務人林再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
  限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
  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6
  2%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2%。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敬和即林敬禾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31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再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5431 │敬和即林敬│3月01日起  │      │       │
│  │元  │禾    │      │      │       │
├──┼───┼─────┼──────┼──────┼───────┤
│ 002│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34885 │敬和即林敬│3月01日起  │      │       │
│  │元  │禾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431 │敬和即林敬│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禾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85 │敬和即林敬│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禾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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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