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係僅何麟駿?或歐韻有限公司及何麟駿
?(據台端所提歐韻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其非獨資商號。)
㈡若何麟駿及歐韻有限公司均為本件債務人,請查報其等所
應給付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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