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料釋明歐韻有限公司係獨資商號。
㈡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與懲罰性違約金合計
750,000元,請查報本件請求753,000元之依據,並提出資
料釋明之。
㈢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何日?利率是否係依法
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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