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663號
TCDV,105,司促,22663,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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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何麟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歐韻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為何?(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合計60萬元,懲罰性違
   約金合計15萬元,為債權人徐嘉豪何麟駿之借貸關係,
   另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則為歐韻有限公司所開立合計80
   萬元之支票)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利息為何?(如依聲請狀所附借據
   所載清償日分別為104年7月17日及104年12月31日,依法
   定利率應為百分之五,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以退票日
   為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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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