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3號
債 權 人 徐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何麟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歐韻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為何?(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合計60萬元,懲罰性違
約金合計15萬元,為債權人徐嘉豪與何麟駿之借貸關係,
另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則為歐韻有限公司所開立合計80
萬元之支票)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利息為何?(如依聲請狀所附借據
所載清償日分別為104年7月17日及104年12月31日,依法
定利率應為百分之五,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以退票日
為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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