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93號
TCDV,105,司促,22593,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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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
債 權 人 陳芸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11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5719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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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