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
債 權 人 陳芸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11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5719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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