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于亞生即于振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于琨琪即于振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于振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