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于亞生即于振華之繼承人、于琨琪即于
振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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