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83號
TCDV,105,司促,22583,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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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于亞生即于振華之繼承人于琨琪即于
振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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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