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50號
TCDV,105,司促,22550,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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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憲義即林憲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林玉桃即林憲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玉屏即林憲昭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所發之一○五年度司促字第二二五五○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憲義、周林玉桃林玉屏發支付 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4年 度司繼字第2855號准予備查在案,有中院麟家恩104司繼285 5字第1040144213號函在卷可稽。故債權人以林憲義、周林 玉桃、林玉屏為債務人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即無理由 ,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 聲請既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13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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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