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1號
債 權 人 吳達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珮宸、王治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珮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
更正之。(本票上之姓名為林佩宸)
㈡請補債務人林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