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400號
TCDV,105,司促,22400,201609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0號
債 權 人 吳達奎
債 務 人 王敬涵
債 務 人 林珮宸
一、債務人林珮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
  務人王敬涵林珮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
  ,債務人王敬涵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所提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退票日期為民國96
  年5月21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而
  於該日期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亦應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