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400號
TCDV,105,司促,22400,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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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0號
債 權 人 吳達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敬涵林珮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王敬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支票影本所示支票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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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債務人林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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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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