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394號
TCDV,105,司促,22394,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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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94號
債 權 人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門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權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
   料表並查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暨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保留款133,738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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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