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386號
TCDV,105,司促,22386,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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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86號
債 權 人 蔡百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高旭燦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所附證物資料為丞燦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請求金額47,106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依
   所附證物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計算與
   聲請狀所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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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