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35號
TCDV,105,司促,2223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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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5號
債 權 人 張伊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大戇、李王盛、林儀、王赤牛、黃士
池、陳阿昌、賴運能、謝財江金元、江榮來、蔡媽騰、林阿敬
、林阿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95年至104年代繳地價稅總金額328219元之計算式及
   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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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