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5號
債 權 人 張伊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大戇、李王盛、林儀、王赤牛、黃士
池、陳阿昌、賴運能、謝財、江金元、江榮來、蔡媽騰、林阿敬
、林阿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95年至104年代繳地價稅總金額328219元之計算式及
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