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34號
TCDV,105,司促,22234,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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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債 權 人 黃清福
債 務 人 蘇連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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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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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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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9年1月25日       │150,000元       │89年1月25日      │AY0186656       │
├──┼────────────┼───────────┼───────────┼───────────┤
│002 │89年1月31日       │150,000元       │89年1月31日      │AY0186657       │
├──┼────────────┼───────────┼───────────┼───────────┤
│003 │89年3月25日       │120,000元       │89年3月27日      │AY0186658       │
├──┼────────────┼───────────┼───────────┼───────────┤
│004 │89年3月31日       │130,000元       │89年3月31日      │AY0186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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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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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