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32號
TCDV,105,司促,22232,2016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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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2號
債 權 人 巴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文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提出票據號碼HT0000000之清 晰有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 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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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