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2號
債 權 人 巴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票據號碼HT0001509之清晰有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