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32號
TCDV,105,司促,22232,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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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32號
債 權 人 巴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票據號碼HT0001509之清晰有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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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