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2號
債 權 人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債 權 人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慶祥狀末之簽
名或蓋章文件?
㈡確認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為何?並釋明之?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103年4月30日之雙方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影本一份?
㈤確認債權人究為何人?或二者皆是,並請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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