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
債 權 人 李宥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正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與狀附調解書之調 解內容是否為相同債務。㈡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張正男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與原因事實關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