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
債 權 人 貝多芬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張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牛孟娥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繼承系統表。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7,9 02元是否有誤?(因卷附存證信函總計似為27,909元)㈤向繼 承人定期催告之事証。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