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8號
TCDV,105,司,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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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永松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相 對 人 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得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於民 國104 年11月間曾以郵局存證信函告知相對人董事會依公司法 第170 條規定召集股東常會,惟至今董事會仍置之不理,且未 在營業處所備置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供股東查閱。為此, 爰聲請法院指派施文墩會計師為檢查人,協助聲請人檢查相對 人103 年度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公司於103 年5 月前長期由聲請人之父簡 澄釧擔任董事長,然簡澄釧疑似掏空公司,故於103 年5 月董 事長改選時未獲支持,改由朱景清擔任董事長。簡澄釧不僅拒 絕財務交接,且拒絕交代多筆可疑款項(初估逾億元)之流向 ,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而相對人依法應保存帳冊10年、憑證應 保存5 年,為釐清相對人長期以來財務不清之疑慮,相對人同 意法院選任檢查人,並請求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5年起至104 年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利相對人後續經營,並保障全 體投資人之權益等語。
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相 對人具有股東身分,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公司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十三點五之股份,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 之條件,自非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10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9,000股,聲請人於100 年4 月7 日在經濟部登記持有之股數 為4,175 股,有聲請人所提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公司100 年4 月 7 日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14(計算式:4,175 ÷29,000=0.14,小數點第三 位以下四捨五入),且已持有超過1 年,符合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依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於法尚無不合,而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之聲請。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會計 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回覆推薦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檢 查人,本院審酌陳献章會計師為會計研究所碩士,現擔任明家 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已有8 年,曾擔任其 他公司之檢查人,有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105 年4 月21 日中市會字第105137號函暨檢附之推薦檢查人學經歷資料表在 卷可憑,其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且與兩造無利害關係,對於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 ,適時維護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於聲請人雖聲請本院選 派施文墩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惟因聲請人自承其曾經 委請施文墩會計師要求相對人召開股東常會,可見聲請人為本 件聲請前已與施文墩會計師互有來往,較難期待施文墩會計師 可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檢查人之職務,亦容易引起相對人公 司之質疑,徒增不必要之紛爭,是本院認如逕依聲請人之聲請 選派施文墩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並非合適,併此敘明 。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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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