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李寶猜
林樹煌
林吉原
林益成
林益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李振雄
洪美英
李黃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請求喪葬費之損害賠償,其中所列作風水墓地支出新臺幣63萬元部分,係指造作墓地之費用?或請地理師看風水之費用?請於10日內陳報,並檢附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