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垂欣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梁宜琪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複 代理人 詹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