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福華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6,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 萬4,0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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