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嘉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平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秀
鄭淑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7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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