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94號
TCDV,104,訴,2594,201609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陳慧華
被 上訴人 陳馮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依限補正一情 ,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