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90號
TCDV,104,訴,2490,2016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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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廷熾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詹文宏
      林美惠
      吳佳宜
      林桂廷
      林金鍊
      林明治
      林壬祺
      廖慶郎
      張淑華
      賴美玉
      廖黃長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
月30日104年度訴字第2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3,0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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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