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09號
TCDV,104,訴,2309,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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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振昌
      游振標
      游錦綢
      游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藍秀燕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230
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
人4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44,500元,經前開第一審判決判
命被上訴人游藍秀燕給付上訴人1,785,350元,並駁回上訴人其
餘之訴,則本件上訴人請求對上訴人不利部分(包括請求被上訴
游藍秀燕以外其餘被上訴人連帶給付5,344,500元部分)廢棄
,其上訴利益仍應為5,344,500元;從而,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5,3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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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