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劍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劍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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