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郭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工業間,因本院104年度
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8月10日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8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