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早億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文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 付新台幣(下同)182萬4487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5年3月 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請求為163萬270元,其餘 不變,並經記明筆錄在卷(參見本院卷第137頁)。本院審酌 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 屬相同,僅請求本金減少而已,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 准許之。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就工程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林口備勤宿舍」103年度備勤房屋外牆及屋頂防水整修 工程(下稱台電林口宿舍整修工程),其中工程項目「外牆
塗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部分於103年8月25日與被告簽 訂工程合約書,約定就施工項目「1.水刀清洗、2.塗料噴 塗」每平方公尺單價400元(未稅)。並根據承攬條款一、 水電、鷹架及防護網由甲方(即被告,下同)提供。……。 十一、複合式介面材及基面整平由甲方負責處理。總工程 款依實際數量丈量請款。原告於系爭工程施作完畢後,先 於104年1月5日提出記載各棟房屋施作面積之請款單向被 告請款。被告公司負責人表示需核對數量,嗣兩造會同至 施工現場,依原告製作施工面積明細表實際測量核對數量 ,當場就該明細表上記載不符部分修正,核對結果該期請 款(按為第2期)施作面積為8052.92平方公尺,加計前期施 作面積2831.92平方公尺,合計10844.84平方公尺,但兩 造事後協議系爭工程施作總面積以10422.42平方公尺計算 。原告依約全部施作完畢後,就上揭施工數量10422.42平 方公尺應領總工程款為437萬7416元(含稅,計算式: 10422.42×400×1.0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扣除已領工程款274萬7146元,尚積欠工程款163萬270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詎被告藉詞 拖延,並提出與工程合約書約定不符之不合理扣款項目, 經原告於104年2月13日委請律師發函催促被告應於函到7 日內給付上開工程款,被告於104年2月16日收受該律師函 ,應於104年2月23日前付款,但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即應 自104年2月24日起就系爭工程款負給付遲延責任。爰依民 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等規定及系爭工程契約等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2、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63萬270元,及自104年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依系爭工程合約,兩造間就施工期限部分並未約定,究其 原因乃原告施作之工程項目為水刀清洗及塗料噴塗,原告 僅需配合被告施工進度即系爭整修工程之一部分施作,自 無從訂明施工期限。是被告抗辯稱原告之施工期限應受被 告與台電公司間施工規範及施工期限之拘束云云,原告否 認之。至於台電公司施工規範關於仿花崗石塗料噴塗之要 求,乃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前應知悉,且原告之施作應能通 過台電公司之驗收,此乃當然,惟不能據此認定該施工規 範有關施工期限之約定亦有當然拘束兩造之效力,故被告 抗辯稱原告因施工逾期致其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云云 ,即屬無據。
2、被告向台電公司承攬林口宿舍整修工程,其中外牆施作仿 花崗石塗料防水部分工程,是否包括基面整平工程?依系 爭工程合約應由何人負責施作?
(1)依被告提出與台電公司就系爭整修工程工作特訂條款第6 條工作細則第3項第2款記載:「於施作花崗岩塗料前應檢 視舊有基面並整平舊有磁磚或抿石子基面,以水洗沖洗基 面,使之乾淨,如有剝離、碎裂及其餘假性附著情形需使 用水泥砂補平。」等語,與證人即台電公司監工人員翁新 鈞於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塗料 工程成本有包括基面整平費用,特約條款第6條工作細則 第3項仿花崗石塗料防水第2、3款就有提到需要把建物表 面整平。合約詳細價目表載明項次3、4,分別為獨院式外 牆防水及公寓式外牆防水,各為3棟及7棟。加總應有10棟 需要做基面整平的動作。特定條款第6條第3項第1款有載 明,需施做陽台立面、天花板及各窗台屋突,有部分房屋 的陽台、天花板無需施做,其餘建物的全部都仍須施做。 其實每棟建物都會有所謂剝離之情形,需用水泥砂漿補平 ,在清洗時有些建物較為老舊就會剝離或碎裂。依照合約 特定條款第6條第3項第3款已有載明,需達到施工面平順 ,所以有要求承攬商需將建物基面整平後,方得施做仿花 崗岩塗料。102年時為光陽公司施做,當時施做的外牆塗 料大約有20幾棟且當時都有用水泥去整平基面。建物外牆 包含抿石子及一般磁磚,故當初皆有要求被告公司進行整 平後,方得進行下一道外牆塗料的工作。當初被告有問我 是否可以不需整平,是表示將外牆塗料直接做效果更好, 但我表明合約已有載明,故要求他們還是需做完整平後才 能做外牆塗料。」等語。可見依被告與台電公司間系爭整 修工程約定內容,被告就系爭工程關於外牆塗料工程施作 前應先以水泥砂整平舊有基面,方能施作外牆塗料工程甚 明。
(2)原告就系爭工程最初提出報價施工項目包括:「1.多彩花 崗石(即系爭工程)。2.複合式介面材。3.基面整平材」等 ,經雙方議價後僅合意其中「多彩塗料(含水刀清洗)」由 原告承攬施作,其他複合式介面及基面整平由被告自行施 作。故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1條訂明:「複合式介面及基面 整平由甲方負責處理。」,則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就外牆塗 料之施工基面,並非系爭工程之範圍,且原告在兩造締約 前提出原證8之弘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橋公司)報價單 ,該報價單雖以弘僑公司名義提出,惟弘僑公司與原告均 是原告負責人魏早億與許明吉共同開設及同時對外營業,
故系爭工程於許明吉與被告負責人接洽後,先以弘僑公司 名義提出報價,報價單係於103年8月13日由原告人員傳真 予被告,嗣於103年8月15日由許明吉與被告負責人合意工 程範圍及議價完成後,填載該報價單說明欄第2點內容, 再由被告加蓋其大小章及發票章,表示被告同意報價單記 載內容,被告影印該報價單乙份交由許明吉準備工程合約 書擬定,議價完成後再以原告名義簽約各情,被告亦自承 其與許明吉接洽系爭工程,且簽訂系爭契約時,被告對此 亦無意見。又上開報價單即已載明該項基面整平工程項目 係被告決定自行施作,故系爭工程施工前基面整平工作應 屬定作人即被告應盡之協力義務。
3、原告就系爭工程之施作,是否有未提供合於契約本旨約定 之施工品質?是否有無故延宕施作之情形?被告是否因此 需自行支出費用完成施工及善後作業?被告主張此項費用 應由原告負擔,是否有理由?依據為何?
(1)被告抗辯稱原告公司有施工品質不良,無非係以其發現原 告未依台電公司要求之施工品質施作,噴塗原料過薄且加 水稀釋過多,影響施工品質云云,與事實不符,原告否認 之,被告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舉證以實其說,否則不 足採信。被告固於被證3提出103年11月24日函文說明五提 及上情,惟原告已於103年11月25日回函第5點稱:「貴公 司如對我方用料有質疑,請派人每天清點。施工用料,因 基面問題,我方考量減少基面巢穴問題,調整材料及工法 ,此舉我方也增加材料成本。如貴公司認我方偷工減料, 現調整回依條款標準施作。」等語(參見原證7)。況被告 抗辯稱施工品質不良之具體施工位置、區域為何?是否因 此致被告遭業主台電公司驗收不通過?被告是否自行改善 此項瑕疵?支出費用若干?均未見說明及舉證證明,自無 足採。
(2)被告抗辯稱原告有延滯施工情事,無非係以其通知原告之 103年11月19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 12月3日等函文為其證據。惟原告於收受上開函文後,旋 於原證7即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2月1 日及103年12月6日等函文回覆。綜觀上開函文意旨,原告 無法施工原因乃下雨及基面未全面整平而無法施作,其中 關於基面整平部分,說明如次:
①系爭工程施作前之基面整平工作,乃被告應負責之定作人 協力義務,惟原告進場後發現被告為節省施工成本,就施 工基面未全面整平,即要求原告開始施作。原告曾提醒基 面未全面整平可能無法通過驗收,被告卻稱已與業主台電
公司溝通過驗收標準云云,但第1期提出估驗請款時,業 主台電公司仍認為基面坑洞太多未達標準,要求重作,原 告亦於被告將基面整平後重新配合施作。惟被告要求原告 應負擔重新施作工料等費用之半數,原告基於雙方合作情 誼勉予同意。為此,原告遂要求被告應將事後施工之基面 全面整平,方能進場施作。
②再依證人翁新鈞於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被告工期落後情形我不清楚,但做完這五棟之後就沒有再 進來做外牆防水的動作,因為林口冬天多雨,我擔心被告 會做不完才發此函文。只要沒有在工期內完工就會扣違約 金,實際因為什麼工作內容,我沒有紀錄,但我的印象是 外牆工作延誤導致逾期罰款。因為中間被告沒有進來施做 ,就是我發的函文內容,實際又何時進場我已經無法確認 ,總之最後有逾期,那段沒有進來施做的期間是好天氣, 至少1個月沒有施做。發文給被告稱工程延誤,有一段時 間沒有進場,這段時間沒有進場,是施工架都沒有。被告 通常是確定外牆可以做,施工架才會搭設。那段時間沒有 進場,是連基面整平都沒有做,基面整平需要搭施工架」 等語。據此可知,證人翁新鈞證稱工期延誤,有一段時間 沒有進場,是連施工架都未搭設,也未進行基面整平乙節 ,足見被告抗辯施工延宕,顯非可歸責原告之事由,此因 被告既尚未搭施工架及進行基面整平,原告自無從施作外 牆塗料工程。
4、被告抗辯稱泥作整平外牆、房舍損害維修、清潔工資及垃 圾車費用、施工架補貼費用、違反特約條款安全守則遭扣 款、施工逾期罰款等,得由系爭工程款扣除、抵銷,是否 有理由?
(1)泥作整平外牆費用182萬8700元部分: 原告就系爭工程最初提出報價施工項目係包括:「1.多彩 花崗石(即本件工程)。2.複合式介面材。3.基面整平材」 等,經雙方議價後僅合意其中多彩塗料(含水刀清洗)由原 告承攬施作,其他複合式介面及基面整平由被告自行施作 ,兩造亦於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訂明:「複合式介面及基 面整平由甲方(指被告)負責處理。」,已如前述,被告雖 於104年7月16日提出答辯三狀抗辯稱向台電公司承攬系爭 整修工程自始即不包括基面整平項目,而毋庸支出該項費 用,並認原告主張需待被告整平基面始得施作為不可採云 云。惟依前述被告提出台電公司整修工程特訂條款第6點 工作細則第3項第2款已記載:「於施作花崗石塗料前應檢 視舊有基面並整平舊有磁磚或抿石子基面……,如有剝離
、碎裂及其於假性附著情形需予用水泥漿補平。」等語。 從而,泥作整平外牆費用本為被告應負責之定作人協力義 務,而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亦已明定此部分由被告負責, 足見被告抗辯稱此項費用得自系爭工程款扣除,殊屬無據 。況依被告提出系爭工程泥作明細表、支付予魏建興或魏 伯翰之收據、存摺兌現明細、歷來匯款單及付款支票等證 物,僅能證明被告曾支付款項予魏建興或魏伯翰,惟不足 證明確係支付其主張系爭工程之外牆基面整平費用及清除 原告施工所遺留廢棄物之費用,或是否全部均屬系爭工程 之施工基面整平之泥作費用。縱認系爭工程外牆僅需部分 基面整平,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需整平之位置、範圍、施 作面積及所需工程款若干(例如被告其餘施工項目如頂樓 隔熱磚鋪設,需先刨除舊基面並整平,亦屬泥作之工程項 目),依此情形,如何能以全部工程費用主張扣除或抵銷 ?至證人蔡桂榮固於10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 證稱須部分整平工程費用僅約200000元云云,然其先前係 被告僱用之工地主任,證言已難免偏頗,且證人蔡桂榮證 稱200000元之工程費用,乃概略之估算,並無任何施作範 圍、面積、工程項目單價及總價等計算式,尤其被告抗辯 稱須部分整平範圍未經與業主台電公司或原告會勘確認, 僅係被告單方面認定,更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 告均否認之。
(2)房舍損害之相關維修費用9800元部分: 被告抗辯稱因原告工作人員施工不慎造成住戶房舍之紗窗 破裂及諸如將住戶之洗衣機踩破、帆布、排水管及冷氣雨 棚受到破壞,支出9800元維修費云云,原告均否認之。因 同一房舍即施工處所並非僅有原告工作人員施工,被告亦 有其施工項目如外牆整平之工作人員進出,不能空言主張 均由原告工作人員造成,被告應舉證以實其說。況證人翁 新鈞於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到庭結證稱:「(剛 才被告問外牆工程有造成其他損壞,是否可以確定是外牆 塗料人員或泥作人員所造成?)無法確定。因為不是大損 壞,祇是請他們復原。依照我的經驗,整平的人因為要移 動現場,比較有機會破壞到現場,但本件部分我沒有辦法 確定。」等語,堪信應係被告負責整平外牆之施工人員造 成之可能性較大,故被告抗辯稱此項費用需由系爭工程款 扣除,自屬無據。
(3)清潔工資及垃圾車費用計194600元部分: 被告抗辯稱原告蓄意不處理後續清潔作業,故委請其他廠 商魏建興進行清潔善後作業,合計花費194600元云云,要
與事實不符,原告否認之。因系爭工程現場並非僅有原告 在施工,被告之施工項目尚多於原告(例如屋頂隔熱工程 會產生舊基面刨除後之廢棄物),均有廢棄物需善後清潔 之問題,被告竟將該工地所有善後清潔工作之費用,均推 諉給原告,極不合理。事實上,原告於塗料噴塗後產生之 廢棄物及上料後空桶均會自行清理或委請廠商清運。惟被 告前於103年11月24日來函要求要將空桶留下讓其檢查, 檢查後會負責清運,原告應其要求而未將施工後之空桶即 時清運,此由被告103年11月24日函文第5點記載:「…… 第2期材料空桶清點數量交于我司保管……使用後空桶交 由我司工程人員保管……」等語為證,故被證8照片所示 現場遺留空桶並非原告故意不予清運,被告竟以此誣指原 告蓄意不善後清潔,殊屬可議。況原告自行委請清運支出 費用,每車次僅4000元,依被證8照片所示廢棄物頂多3車 次即可完成,益徵被告抗辯稱抵銷清潔費數額不合理。又 原告如確有蓄意不清潔善後之情形,何以被告未曾以書面 通知原告應為處理清運?再被告即使提出支付予魏建興或 其子魏伯翰之收據、存摺兌現明細、歷來匯款單及付款支 票等,僅能證明曾支付款項予對方,但不足以證明此等均 係支付系爭工程外牆基面整平費用或清除原告施工後遺留 廢棄物之費用。例如被告在同一施工現場另有其他頂樓隔 熱磚鋪設工項,需先刨除舊基面並整平,亦屬泥作工程項 目,且會產生相當數量之廢棄物待清除,將如何區分?故 原告否認之。
(4)施工架補貼費用78480元部分:
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鷹架即施工架之搭設係由被告提 供。原告係依被告搭設鷹架及該房舍施工基面範圍大小, 安排工作人員之組數(2人為1組)進場施工。嗣於103年11 月底,被告告知因施工期限問題,要同時搭設3棟房舍之 鷹架,請原告配合加派工作人員同時施作,原告亦允諾及 派遣3組人員同時施工。是被告抗辯稱因原告未遵期完工 ,僅得額外搭設其他房舍鷹架,供其餘施工單位施作,故 支出另行搭設鷹架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云云,亦與事實不符 ,原告否認之。況依被告103年11月28日函文說明欄記載 :「……第3期房舍……,為求工程進度加速,……我司 不惜成本同時提前搭設3棟施工架……」等語,及原告103 年12月1日回函說明欄二表示將分派3組人員進場等語。可 知被告上開「祇得額外搭設其房舍之鷹架,供其餘施工單 位施作」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又證人翁新 鈞於同上言詞辯論期日亦證稱:「(本件工程是宿舍工程
,現場是否有住戶居住?關於施工時程鷹架之設置,有無 特別要求廠商須於何時搭建?本件工程有無延宕情形,就 鷹架搭置有無影響,是否須再另行搭建?)幾乎都有。沒 有。合約沒有要求做1棟拆1棟,我們只有要求1次不要搭 設太多棟數的施工架,以避免影響住戶進出。若工程延宕 ,鷹架當然無法拆除。」等語,益徵被告抗辯稱施工架須 做1棟拆1棟之說法,洵屬無據。
(5)原告違反台電公司整修工程工作特訂條款之安全守則,致 被告遭扣款6000元部分:
依被告提出被證10所示即證人翁新鈞傳送之電子檔案照片 ,並無法證明係原告之工作人員有違反安全守則,致被告 遭罰款情事。此從證人翁新鈞於同上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罰鍰通知單是我開立的。是被告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 我開立的,應該有相關照片,不能確定是否為外牆人員, 因為有其他工作項目,也有可能是其他工程人員」等語, 尚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6)原告未遵期施工,致被告遭受逾期罰款176000元部分: 依被證11即台電公司結算驗收證明書所示,被告固遭裁罰 逾期違約金176000元,然被告抗辯稱原告有延宕施工或不 遵期施工之事實,原告否認之。被告應就其於何時、將何 棟房舍交付原告施工、如何延宕施工或不遵期施工等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否則其空言主張自無足採。事實上,從原 告於103年12月6日發函被告時,被告就編號95-98、91-94 棟房舍仍未能整平基面交付原告施工,遲至103年12月21 日始將最後1棟房舍交付施工。是被告縱有因施工逾期遭 台電公司罰款,仍不足證明全部係因系爭工程施工項目所 造成,與被告自己之施工項目無關,而可歸責於原告。況 依證人翁新鈞於同上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工期延誤,有一段 時間沒有進場,是連施工架都沒有搭設,也沒有進行基面 整平等語,足見被告抗辯施工延宕,顯非可歸責原告之事 由。且依工程施作順序,被告既尚未搭設施工架及進行基 面整平,原告自無從施作外牆塗料。從而,被告主張因原 告未遵期施工,致被告受有逾期罰款17萬6000元,得自該 工程款扣除,顯屬無稽。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自得標台電林口宿舍整修工程,於103年7月21日與台 電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後,原告公司副總經理許明吉即主動 致電被告公司負責人,表示其在網路搜尋得知被告標得系 爭整修工程,誇稱原告具有多年外牆塗料作業經驗,承攬 工程甚多,詢問兩造是否有合作機會云云。被告公司負責
人信以為真,遂與許明吉相約晤談,而被告公司負責人與 許明吉初次見面時,即將系爭整修工程契約交付許明吉閱 覽,並告知許明吉關於塗料工程之施工品質、要求及期限 ,且向許明吉再三強調因業主台電公司為避免打擾住戶, 要求被告需迅速完工,否則將按日課處高額逾期罰款,被 告公司負責人詢問許明吉是否有充足能力施作系爭塗料工 程及如期完工等語,許明吉均保證絕無問題,被告公司負 責人遂屬意由原告承攬系爭塗料工程。惟因上開台電公司 承攬契約內容繁多,被告公司負責人亦將該特定條款契約 交付許明吉由其攜回充分閱覽,及計算估價標準。嗣原告 要求親赴施工現場確認施工房舍外牆狀況,被告公司負責 人及工地主任蔡桂榮即會同許明吉與其他員工至施工現場 會勘,經原告再報價後,被告即同意之,兩造始於103年8 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
(二)因台電公司對系爭工程之施工品質要求甚嚴,於開工前請 求被告應提出如同施工外牆相同材質之塗料施工樣片,待 台電公司審核通過後始得開工。故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 被告曾委請原告依台電公司系爭整修工程契約要求之施工 品質,仿照現場建物外牆狀況製作塗料施工樣品提供予台 電公司查核,待台電公司審查合格後,原告始開始施作, 足見原告已充分閱覽被告與台電公司簽訂系爭整修工程契 約內容,始可依契約要求施作樣品,通過業主台電公司審 查,堪認原告對系爭工程所需施工品質及施工期限知之甚 詳,始與被告締約。又台電公司為確保工期順利完成,以 免干擾住戶生活起居,故與被告約定每逾期1日即罰鍰 16000元高額罰金,而原告於締約前已充分閱覽被告與台 電公司簽訂系爭整修工程契約內容,被告亦再三強調系爭 工程應動員所有人力進行施作,始可順利完成,原告復保 證絕無問題。爰臚列被告與台電公司簽訂系爭整修工程契 約特訂條款如下:
1、第2項工作項目與內容第2項、外牆防水部分:乙方(即被 告,下同)於施作前應提送塗色配置3D圖(含公寓式及獨院 式……)、施工樣片經甲方(即台電公司,下同)核定後施 作。因本工作標的物均屬有員工配住之宿舍,……,於搭 設施工架完成合格後,應於1週內立即施工,並於施作完 成報請查驗合格後,1週內拆除施工架並回復既有環境整 潔,以降低員工生活上之困擾。
2、第3項工作數量與逾期違約金第2項:本工作因有急迫性, 且數量龐大,乙方需具備足夠人力,以免影響工進,逾期 違約金以規定全部工作期限為準,每逾1日曆天繳納損害
賠償額預定性逾期違約金16000元。
3、第5項本工作工期及付款方式:第1項、本工作期限為自甲 方通知開工日起至103年12月15日完工。第2項、乙方得於 每完成4棟房屋(包含本工作需求之所有事項)申請估驗請 款,由本公司按詳細價目表內列有項目且經認可之估驗完 成數量核計應得款後核付100%。經本公司正式驗收合格並 由承包商依本須知第29條辦妥工作保固保證後無息結付尾 款。
4、第6項工作細則第3項第4款、外牆施作仿花崗石塗料防水 ,上開外牆塗料工程需施作仿花崗石塗料防水,塗料噴塗 前應妥善以適當防護設備包覆不需施作範圍……,施作前 乙方須先提送符合同條項第3款、第7款,1年內有效之合 格試驗報告,送甲方認可後方可進料施作。同條項第6款 施作仿花崗岩塗料順序:① 底漆噴塗:a.防水滲透型底 漆,噴塗1遍以上,均勻覆蓋;用量0.05kg/㎡以上,乾燥 時間24小時。C.透明底漆須噴塗1遍(含)以上,使能均勻 遮蔽為準(表面不可結膜)。② 有色彈性底漆:有色底漆 須噴塗2遍以上,使能均勻遮蔽完全看不到受漆面顏色為 準,應有24小時以上之乾燥時間,用量0.5kg/㎡以上。③ 、仿花崗岩主材:a.主材噴塗須1次完成,以使紋路一致 色彩均勻。b.同一施作面須由同1人或噴塗技術相同之同 組人員操作,並使用相同之噴槍及相關設備。C.噴塗時不 得中途停止,須連續噴塗以免重疊增厚,造成銜接處不均 勻現象,對噴塗不均勻之部分,須在噴塗時修補,噴後須 乾燥硬化24小時以上,方可施作面漆噴塗,用量5kg/㎡以 上。同條項第7款材料品質需求:①複合式介面材:抗彎 強度、抗壓強度及接著強度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0639之相 關規定。② 底漆:a.吸水率符合國家標CNS10639之規定 :15%以下、b.透水率符合國家標準CNS10639之規定:30g 以下。③ 仿花崗岩主材:a.低溫安定性:應無結塊且無 組成物之分離凝集現象;b.初期乾燥所引起之龜裂抵抗性 :不得發生龜裂;c.標準狀態附著強度:5kgf /c㎡;d. 浸水附著強度:3 kgf/c㎡;e.冷熱反覆作用抵抗性:無 剝離、龜裂、膨脹等現象:f.透水性:2.0以下;g.耐洗 刷性:表面無剝落及底材露出現象;h.耐衝擊性:無龜裂 、剝離等現象;i.耐鹼性:無龜裂、膨脹、剝離;j.耐候 性:250小時,無異狀。上述試驗程序及成果檢驗均需依 國家標準CNS8082之規定辦理。k.耐磨耗性、耐腐蝕性、 耐污染性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0757之規定。l.主材樹脂成 分之抗拉強度:符合CNS3553,200kgf/c㎡(含以上);m.
主材樹脂成分之伸長率:符合CNS3553,300%(含以上)。 (4)耐候面漆:a.耐候性:符合ASTMG154-06,4000小時, 無起泡、剝離等現象。b耐酸性、耐鹼性、耐鹽水性、耐 污染性符合國家標準CNS107157之規定。同條項第8款:計 價以完成要求之棟數計算,包括各介面材材料、檢驗費用 、搬運、機具及施作。
5、第9項工地安全及衛生事項第3項:承攬商負責人應備齊各 種施工安全護具並教導及督促所屬員工於施工時確實配戴 安全護具。
6、第11項:其他第1項、甲方推行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及 職安衛管理系統,有關施工所產生各項廢棄物(垃圾等)清 運均應依照甲方……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棄置廠內、外造 成環境環保問題。第2項、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工 地及運料道路之清潔,完工後並應清潔工地及附近地區所 有之廢棄物,垃圾及所有工具、設備與剩餘材料。 (三)嗣被告發現原告未依台電公司要求之施工品質施作,其噴 塗原料過薄且加水稀釋過多,影響施工品質。且原告進行 油漆前須由被告搭設施工鷹架,待原告漆完乙棟房舍,被 告始拆除該棟房舍鷹架,並將該鷹架續行搭建至下1棟施 工房舍,使工作人員施作其餘工程。但原告延宕油漆工程 ,導致被告無法拆除鷹架,亦影響其餘泥作、屋頂隔熱及 屋頂鋼板等工程之施工進度。因原告具有上開施工瑕疵情 事,被告於103年11月24日再次發函請求原告儘速施工, 惟原告收受函文後依然故我,被告乃於103年11月28日及 103年12月3日分別發函予原告,請原告加派機組及人員完 成施工。然因被告屢次向原告反映其施工瑕疵及未依約施 工等問題,原告心生不滿,遂任由其公司員工破壞工地環 境,更蓄意未處理工作清潔善後作業,原告雖具有上開施 工瑕疵情事,惟被告受限於履約期限之高額罰鍰壓力,祇 得支出鉅額費用,自行僱工改善原告施工瑕疵及後續善後 清潔作業,該等費用絕非被告應負擔之必要費用。茲將相 關支出臚列如下,並得扣除或抵銷之:
1、泥作整平外牆基面費用計182萬8700元: (1)兩造於103年8月25日締約後,原告無視於系爭工程之履約 急迫性,僅派1組工班即2至3名工人進場施作,無故拖延 工期,被告工地主任多次要求原告公司儘速施工,原告皆 未置理,被告先於103年11月19日發函指工程進度嚴重落 後,催促原告儘速施作,詎原告公司收受函文後,竟以房 舍現有基面未全面整平之理由推拖施工。惟原告開工前, 兩造即曾親赴工地勘察,原告早知系爭工程施工房舍牆面
並非平整之水泥牆,部分牆面乃俗稱「抿石子」牆面,該 種抿石子牆面油漆方式需採取多次重覆噴塗工法,始可順 利達到業主台電公司之要求品質,原告於締約前即知悉此 事,且已依現場牆面狀態實際施作噴漆模型供台電公司審 核通過,堪認原告具備充足之施工技術無疑。另因兩造約 定施工範圍為10棟房舍,業主台電公司更要求系爭工程應 於103年12月15日完工即履約期限,但原告自103年8月25 日簽約日起至103年11月21日止僅完成2棟房舍,當時系爭 工程第1期施工已延宕45日,第2期施工亦延宕60日以上, 截至103年11月22日,仍未見原告人員進場施工,惟因完 工期限迫在眉睫,被告亦無可能另覓其他公司重新締約, 被告迫於無奈祇得花費鉅資另外委請泥作工程人員整平牆 面,原告始願再進場施作。原告復推稱其乃配合被告施工 進度施作,故無從訂明其施工期限,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 並未合意將被告與台電公司間施工規範納入合約範圍,並 否認應受被告與台電公司間施工規範及施工期限之拘束云 云。然系爭整修工程逾期違約罰金堪稱高額,已如前述, 被告至愚亦絕無可能自行怠工,或任由原告無限期延滯工 期,被告事後再自行吸收鉅額罰金,被告更絕無可能容任 原告違反業主台電公司之施工品質要求而恣意施工,嗣後 再由被告負擔瑕疵修補責任,此與工程慣例完全不符,足 見原告之主張乃事後卸責之詞,原告為脫免施工瑕疵及給 付遲延等問題,臨訟佯稱上開被告與台電公司之契約內容 與系爭契約無關云云,即無可採。再系爭整修工程具有履 約急迫性,原告雖具有完備施作技術,惟兩造於103年8月 25日締約後,原告不斷推稱施工房舍牆面並非平整,其無 法施工云云,一再延宕工期,被告因履約期限將至,原告 仍執前詞不願施工,被告無奈始耗費鉅資182萬8700元另 行僱請泥作工程人員整平牆面,足認被告因可歸責於原告 之事由受有鉅額損失。若原告確實依兩造約定仿花崗石塗 料油漆工法進行施作,被告即毋庸支出上開泥作工程費用 ,該等費用應由原告賠償。
(2)原告雖主張施作多彩花崗石之施工基面並非系爭工程範圍 ,且原告於兩造締約前之報價單即已載明基面整平工程項 目係由被告自行施作,原告係於被告將施工基面整平後進 場施作,並無任何延滯云云,並經證人即台電公司監工人 員翁新鈞及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蔡桂榮等人之證詞,可知 業主台電公司發包前製作底價單價格乃參考投標廠商報價 ,及先前採取相同工法施作且完成驗收之廠商最終確認價 格而制定,被告與業主台電公司簽訂系爭整修工程契約並
未要求外牆整平程度。況被告投標前曾多方向下游廠商詢 價,原告人員閱覽被告與業主台電公司簽訂工程合約,及 親赴施工現場查看後始向被告提出報價,原告並依被告與 業主台電公司簽訂整修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要求之現場施工 品質,製作施工樣板,且經台電公司審核通過,堪認原告 對被告與業主台電公司間簽署之契約規範內容甚為清楚。 再被告以總價1211萬2110元標得台電公司系爭整修工程, 並於103年7月21日與台電公司簽約,被告投標系爭整修工 程時,業主台電公司告知系爭整修工程施工範圍為10棟建 物,總面積約為10000平方公尺,經被告估算施工成本, 認為以每平方公尺444元價額施作對被告尚有獲利空間, 被告始決意就其中3棟「獨院式外牆施作仿花崗石塗料防 水」工程以838092元投標,次就其他7棟「公寓式外牆施 作仿花崗石塗料防水」工程以360萬3789元投標,上開10 棟外牆塗料工程投標總價合計為444萬1881元,此有台電 公司整修工程內附之勞務工作詳細價目表可證,堪認系爭 工程施作價金至多僅為每平方公尺444元,被告將該工程 轉包予第3人次承攬價金勢必須低於上開數額,否則被告 即會產生虧損。至原告雖提出乙紙報價單主張依該報價單 臚列項目包括「1.多彩花崗石(單價420元/平方公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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