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郭佩青被 告 林志寶 林素貞 林素華 林煌裕 林煌祥 鄭富吉 鄭凱中 林子廷 林川 張文寬 張文宏 張春暖 張淑敏 鄭林秀碧 陳建仁 陳俞宏 陳佳寧 陳庭欣 陳俞先 林張壽美 林士峰 林士傑 林初梅 陳秀美 林沛瑢 連榮文 卓美珠被告兼上一人及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杏雪被 告 卓英男 卓英仁 卓淑貞 林文賢 陳林麗姿 連榮吉 連杏芬被告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榮浤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17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回報此頁面錯誤